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8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85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樓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參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新臺幣参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計收以五期為限);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計收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收新臺幣参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至第五個月按月計收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書記官謝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