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19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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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19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范家綺
上列上訴人范家綺與被上訴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簽帳
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貳萬參仟壹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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