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4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4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4184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二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非訟事件法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相對人甲○○於民國98年12月25日死亡,已無權利能力,依票據法123條規定,不得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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