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357號上訴人 林榮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家訴字第357號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94,0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8,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家事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書記官張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