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1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1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易字第138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政良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調偵字第29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被告呂政良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呂政良被訴涉犯過失傷害案件,於本院審理期間,因硬腦膜下出血併腦水腫,其於100年12月19日入急診,於同日接受開顱手術清除血塊後入住神經外科加護病房,迄今仍於林口長庚紀念醫院住院治療,目前仍處無意識狀態,由看護全天照顧等情,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0年12月27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1年2月7日(101)長庚院法字第0053號函、本院電話紀錄各1紙在卷可稽。是被告呂政良顯因疾病而不能到庭甚明。依首揭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本件於被告呂政良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魏俊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