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7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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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76號附民原告甲○○附民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7年度易字第33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慕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靜枝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