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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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8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陸萬貳仟柒佰玖拾貳元(債權額80萬8,748元-已清償金額1萬1,489元×4期=76萬2,7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叁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書記官吳華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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