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583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所犯之贓物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並由具保人繳納後,將被告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各一紙在卷可憑。嗣經本院傳喚被告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日下午三時五十分、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十分到庭應訊,並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否則沒入保證金;惟被告屆期並未到庭,具保人則當庭稱被告已逃匿,有送達證書及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復經本院囑託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命警前往被告之戶籍地即南投縣○○鎮○○里○○路○段○○○○號及命警前往被告陳報居所地即臺中市○區○○街二十七之二○號四樓等住處拘提被告,亦均無法拘提被告到案,有拘票、報告書等件在卷可稽,是被告顯已逃匿無訛,自應依法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指定之保證金額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丁智慧法官林慶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日晟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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