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55號原告 洪敏瓊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進榮 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50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