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5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570號聲請人暉鼎資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
號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5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渙文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書記官王淑燕┌───────────────────────────────────────────────────────┐│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57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台中縣大雅鄉公所鄉台中縣大雅鄉農會│95年10月19日│161,934元│0000000││││庫存款 吳顯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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