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232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自民國97年6月23日未給付本息之證明文件。
二、相對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