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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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0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0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林學榮 │臺灣企銀竹南分行│97年4月10日│20,000元│AS0000000││├──┼─────────┼─────────┼───────────┼────────┼────────┼──┤│002│林學榮│臺灣企銀竹南分行│97年4月10日│30,000元│AS0000000││├──┼─────────┼─────────┼───────────┼────────┼────────┼──┤│003│峰宇空調工程有限公│中華銀行頭份分行│97年3月17日│272,168元│JF0000000││││ 司胡庭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