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勞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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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勞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上字第31號上訴人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天財 律師
鄭至量 律師被上訴人東億石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獻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8月26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再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翁昭蓉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書記官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