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928號聲請人丙○○
丁○○甲○○乙○○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戊○.22號2樓)於民國97年3月1.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捌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權利。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中華民國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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