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3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3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325號債權人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陳家蓁 代理人 吳嘉榮 律師債務人 林文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叁仟伍佰肆拾元,及其中肆拾萬陸仟肆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柒仟零柒拾陸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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