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44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李奎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奎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奎德因違反銀行法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吳育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玉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