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312號上訴人正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未來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111年度訴字第4312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萬5,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3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書記官吳昭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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