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442號上訴人即原告 濮震中
送達:新北市○○區○○○路000號(大社后停車場)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益得興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442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48,276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第二審裁判費5,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書記官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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