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26號原告 馮勢棠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豐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按日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元予原告,期間自民國103年11月1日起至本案訴訟終結止。又按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之規定,第一審通常程序以1年計算其辦案期間,查本件收案日為104年1月8日,1年之辦案期間末日為105年1月7日止,共計365日,再加計103年11月1日起至104年1月7日止計68日,兩者合計433日,是訴訟標的金額為866,000元(計算式:2,000x433=866,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書記官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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