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宛暄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張良旭犯毒品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宛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陳宛暄因受刑人張良旭涉犯毒品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由檢察官將張良旭釋放。玆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8138號執行卷宗,受刑人經合法傳、拘未到,亦無因案在監羈押或執行中;具保人經合法通知,未偕同受刑人或督促受刑人到庭,亦無因案在監羈押或執行中而不能履行保證義務之情形,此均有具保人、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足見受刑人已經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明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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