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80號原告ENOMOTOCo.,Ltd.
AMA法定代理人乙○○○
之3被告九昱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759,806元(按起訴時即民國95年3月13日之匯率,為日幣1元兌換新台幣0.2736元,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外幣匯率歷史資料查詢1紙附卷可參,是原告請求金額為日幣10,087,009元,相當於新台幣2,759,80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8,3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7,324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書記官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