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75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仿冒商品,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之「BURBERRY」上衣壹件,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8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8671號被告甲○○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查扣之仿冒商業上衣1件,係屬專科沒收之物,應聲請裁定沒收之等語。
三、聲請人聲請就上開扣案仿冒之「BURBERRY」上衣1件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