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79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受刑人乙○○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釋放,茲因受刑人已於該署九十五年度執字第四八七六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