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54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鐘婉菁
陳鴻瑩
被 告 陳宏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0年5月3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柒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參
萬貳仟伍佰柒拾貳元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
幣1500元。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
體事實。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