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52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5234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適 時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0年5月10日起訴請求被告 陳適時 清償借款,惟
查,被告陳適時(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
已於民國96年11月8日死亡,有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則
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規定,原告之
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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