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4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宜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
拾壹萬叁仟陸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叁
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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