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4816號
原 告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芳
訴訟代理人 黃亭婷
被 告 劉柏男 原名 劉琰 ).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
四十三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呈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