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聲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聲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詹詠甯
相 對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叁萬元後,本院一百年度司執字第四一四三
五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百年度北簡字第五八四
三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
裁定停止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41435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經本院審認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依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范智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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