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六四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零貳拾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及 陳育慈 與相對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五五號(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五六0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百分十五,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一。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所載之八千零二十九元,由相對人負擔。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蘇清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金堂~F0~T40
附表:(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六四號)┌─────────────┬─────────────┬──────────┐│項目│金額(新台幣)│相對人應負擔金額│├─────────────┼─────────────┼──────────┤│第一審裁判費用│一萬四千零一元│二千一百元│├─────────────┼─────────────┼──────────┤│第一審郵票費用│八百五十元│一百二十七元│├─────────────┼─────────────┼──────────┤│第二審裁判費用│二萬一千零一元│三千一百五十元│├─────────────┼─────────────┼──────────┤│第二審郵票費用│五百四十七元│八十二元│├─────────────┼─────────────┼──────────┤│第二審訴之追加裁判費用│二萬五千五百零二元│二千五百五十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一百三十六元│二十元│├─────────────┼─────────────┼──────────┤│共計│六萬二千零三十七元│八千零二十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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