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六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第三審確定判決(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二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判決在第三審確定者,對於該判決聲請再審,除以第三審法院之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五款情形為原因者外,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甲○○對於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二八號確定判決,以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為由,向本院聲請再審,依首開說明,尚有未合,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劉介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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