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71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5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院字第1356號解釋,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