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21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10月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世明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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