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埔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埔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8年度審埔交簡字第11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陳鈴香法官李立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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