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投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投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8年度審投刑簡字第42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簡易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高思大
法官陳鈴香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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