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7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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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70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年6月23日或24日之│97年11月3日│││不詳時間││├────────┼──────────┼─────────┤│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97年度毒偵字│南投地檢98年度毒偵│││第4011號│字第65號│├───┬────┼──────────┼─────────┤││法院│臺中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第3680號│98年度審易字第7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年1月23日│98年6月30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616號│98年度審易字第72號││判決├────┼──────────┼─────────┤││判決│98年4月27日│98年7月29日│││確定日期│││├───┴────┼──────────┼─────────┤││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8年度執字││備註│6469號│第20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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