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明益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張健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明益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張健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