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5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5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5908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更正本件債權人為「電通市區管理委員會」。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唐國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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