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00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1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由屏東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於民國95年6月29日,以屏警刑偵三字第0950060516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報告偵辦,惟被告之尿液經送檢驗,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人體代謝物嗎啡陰性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陰性反應,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95年7月19日編號KZ000000000000號之報告可資佐證,是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吸食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之事實,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l1月8日,以95年度毒偵字第606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透明晶體l包(淨重0.2公克),經送驗後,檢出含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確係安非他命無訛,屬違禁物,此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
l紙在卷可憑,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不明粉末1包(淨重0.2公克),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以薄層色層分析法及氣體色層質譜分析法鑑驗,檢出確含有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Methamphetamine)成分等情,此有該院95年9月18日檢驗報告1紙附卷為憑,足認該等扣案物確為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無訛,揆諸前揭說明,係屬違禁物,是本件聲請認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書記官劉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