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8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曾濬鴻 代理人 彭冀湘 律師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消債法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幸萱附件:
1.債務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每月支出孝親費6,000元,惟於「五、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欄位記載「無」,請陳明每月支出孝親費6,000元予何人及其與債務人之關係,並提出每月受領孝親費6,000元之人之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2.請債務人提出最近3個月之薪資單影本(其上應蓋有僱用人之公司大小章)或薪資轉帳帳戶之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
3.請債務人陳報其本人或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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