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2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交易字第20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睿綺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蕭睿綺於民國111年7月28日17時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南市善化區台19甲線由北往南方向行駛,並在臺南市○○區○○里○○000號前路口停等紅燈,本應注意停等紅燈應踩煞車,依其情形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誤踩油門,適有 連振忠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副駕駛座搭載乘客 曾菁莉 ,在前開路口停等紅燈,遭蕭睿綺所駕駛之自小客車自後方撞擊,再往前追撞 李俊城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貨車,致曾菁莉受有頭部挫傷、腦震盪合併暈眩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曾菁莉告訴被告蕭睿綺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已成立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12年3月23日112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220號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3、47頁)。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昱潔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