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91號原告 李怡葶 送達代收人 謝丹倪 被告 黃泓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52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裕翔
法官盧伯璋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書記官陳佾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