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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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80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鄒海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所為之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80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之「重量」欄所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編號3「重量」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之「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理由欄及附表關於附表編號3「重量」欄部分之記載,顯係誤寫,核閱相關卷證即明,此顯然錯誤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 爰依 上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謝 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重量
3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
檢驗前毛重0.347公克,檢驗前淨重0.032公克,檢驗後淨重0.022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