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2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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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28號

原告 彭兆樞

彭美珠

彭芬澄

彭柏弼

蕭兆祥

被告 呂相葶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如所依據之事實經法院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被告呂相葶所涉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29號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是以,根據首揭說明,原告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應一併駁回。

三、惟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經駁回,仍不影響原告得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提起訴訟之權利,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吳佑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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