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亡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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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3號

聲請人甲○○

相對人乙○○籍設○○市○○區○○路○段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日以104年度亡字第75號宣告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0年9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3年9月間離家後,多年未與家人聯絡,聲請人為其胞弟誤以為相對人失蹤,經本院為死亡宣告在案。惟相對人死亡宣告時尚生存,迄102年12月13日才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相驗開具證明書,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之規定,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者,得聲請撤銷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蓋宣告失蹤人死亡之裁定,不過推定其何時死亡,既稱推定,自得以反證推翻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1732號裁判、67年度第14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相對人前因失蹤滿7年,經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本院於105年6月1日以104年度亡字第75號裁定宣告相對人於100年9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事件卷宗查明無訛,堪信為真。

  ㈡相對人雖經宣告死亡,惟其於102年12月13日才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相驗開具屍體證明書乙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佐,堪信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實。是相對人雖受宣告死亡之裁定確定,惟相對人死亡宣告時尚生存,依前揭說明,本院104年度亡字第75號宣告相對人於100年9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之裁定,即與事實不符。從而,聲請人請求撤銷該死亡宣告之裁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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