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0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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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38號
原告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張均溢 律師
被告 謝筠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但因有附表備註欄所載之被告謝筠婕受讓被告謝銘峰移轉之持分(登記日期:111.06.29)後,將受讓持分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第三人(登記日期:111.10.12),是本件原告訴請塗銷被告間所有權移轉登記,除可能影響第三人法律上利益(原告主張被告有民法第88條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有必要使第三人主張是否屬同條規定之善意第三人)外,對原告訴訟效果亦有影響(如第三人為善意,依民法第88條之相對效與土地法第43條規定,對其抵押權不生影響),應依民事訴訟法第67條之1規定為訴訟告知,爰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世旻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面積(㎡)
被告謝銘峰移轉被告謝筠婕持分
移轉登記日
謝銘峰原持分
移轉持分
所餘持分
1
臺南市○○區○○段000號
722.29
111.06.29
33/775
278/7750
52/7750
2
臺南市○○區○○段000號
1,071.53
111.06.29
33/775
278/7750
52/7750
3
臺南市○○區○○段000號
278.25
111.06.29
297/4650
278/7750
217/7750
4
臺南市○○區○○段000號
837.37
111.06.29
33/775
278/7750
52/7750
5
臺南市○○區○○段000號
2,071.32
111.06.29
5/174
5/174
0
6
臺南市○○區○○段000號
363.69
111.06.29
5/174
5/174
0
7
臺南市○○區○○段000號
888.80
111.06.29
5/174
5/174
0
8
臺南市○○區○○段000號
508.12
111.06.29
5/174
5/174
0
備註
被告謝筠婕111.06.29取得持分後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
.登記日期:111.10.12
.擔保債權:債權人: 潘冠甫
擔保債權總額:380萬元
債權確定日期:131.10.10
債務人:謝筠婕
設定權利範圍:278/7750(上開編號1-4土地)
5/174(上開編號5-8土地)
共同擔保地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設定義務人:謝筠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書記官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