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0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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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38號

原告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張均溢 律師

被告 謝筠婕

謝銘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但因有附表備註欄所載之被告謝筠婕受讓被告謝銘峰移轉之持分(登記日期:111.06.29)後,將受讓持分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第三人(登記日期:111.10.12),是本件原告訴請塗銷被告間所有權移轉登記,除可能影響第三人法律上利益(原告主張被告有民法第88條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有必要使第三人主張是否屬同條規定之善意第三人)外,對原告訴訟效果亦有影響(如第三人為善意,依民法第88條之相對效與土地法第43條規定,對其抵押權不生影響),應依民事訴訟法第67條之1規定為訴訟告知,爰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世旻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面積(㎡)

被告謝銘峰移轉被告謝筠婕持分

移轉登記日

謝銘峰原持分

移轉持分

所餘持分

1

臺南市○○區○○段000號

722.29

111.06.29

33/775

278/7750

52/7750

2

臺南市○○區○○段000號

1,071.53

111.06.29

33/775

278/7750

52/7750

3

臺南市○○區○○段000號

278.25

111.06.29

297/4650

278/7750

217/7750

4

臺南市○○區○○段000號

837.37

111.06.29

33/775

278/7750

52/7750

5

臺南市○○區○○段000號

2,071.32

111.06.29

5/174

5/174

0

6

臺南市○○區○○段000號

363.69

111.06.29

5/174

5/174

0

7

臺南市○○區○○段000號

888.80

111.06.29

5/174

5/174

0

8

臺南市○○區○○段000號

508.12

111.06.29

5/174

5/174

0

備註

被告謝筠婕111.06.29取得持分後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

.登記日期:111.10.12

.擔保債權:債權人: 潘冠甫

擔保債權總額:380萬元

債權確定日期:131.10.10

債務人:謝筠婕

設定權利範圍:278/7750(上開編號1-4土地)

5/174(上開編號5-8土地)

共同擔保地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設定義務人:謝筠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書記官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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