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186號上訴人 王素娥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 律師被上訴人 陳玲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3年11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原第一審法院得不命補正,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係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由訴訟代理人具狀提起
上訴,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書記官林妙穗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