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0號債權人 王祥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坤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利息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經查,本案未見當事人有約定利率之記載,原聲請狀利率請求部分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通知書及該通知書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鄭坤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