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3號原告 邱垂 進被告 邱垂謨
邱垂詠 邱垂昱 邱清六 邱柏榮 邱靖育 邱俊賢 邱天瑞 邱顯清 邱顯光 邱士豪 邱奕中 邱顯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101,1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黃翊哲法官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書記官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