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20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雲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0年度偵字第3735號),聲請專科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光碟片貳片(片名:霹靂經武紀之梟皇論戰第33、34集)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杜雲忠因涉嫌出租盜版光碟而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1項之規定,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下同)100年9月23日以100年度偵字第3735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同日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該案所查扣之盜版「霹靂經武紀之梟皇論戰第33、34集」光碟2片,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復為著作權法第98條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散布非法重製光碟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然以緩起訴為當,而以100年度偵字第373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按;又該案中扣案盜版光碟2片,係被告所有並供犯上開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罪所用之物乙節,業經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 賴奇麟 指述之情節相符,且有杜雲忠涉嫌著作權案相關贓證物翻拍相片、智慧財產權證明書、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取締報告表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在卷足憑。揆諸首揭說明,應認聲請人此部份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220條,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