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字第236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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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交簡字第23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交簡字第236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錦周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33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錦周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駕車疏未注意保持安全距離,以致追撞前車,足見本次車禍全因被告之過失而引起,且被告前已有二次肇事之記錄,此次再因過失而致人二人受傷,顯然未能知所警惕,並參酌告訴人二人受傷之程度、被告犯後自始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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